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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春晓:运输装备安全提升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7日13:54 中物联危化品物流分会

任春晓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副研究员
      尊敬的各位同仁:
      大家下午好!
      我现向大家汇报一项重要议题,即关于运输装备安全提升以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提质增效工作。此议题源于我部近期制定的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行动计划公路实施方案,其中涵盖了治理贯彻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整合。因此,我采用了“运输装备安全提升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提质增效”这一:综合性的主题名称
      第一部分,涉及罐。
      本次车汇报管理制度内容的主要包括完善以下,四个以部分确有效解决常压罐车的治理问题。
      第二部分,关注罐体标准体系的建设,以提升行业整体标准水平。
      第三部分,涉及车辆标准工作的推进,保以车辆安全性能与运输效率的提升。
      第四部分,涵盖其他相关工作的安排与部署。
      首先,从制度层面来看,自2021年6月起,我部联合其他三个部门共同开展了常压罐车的治理工作。经过集中治理,我们成功地对现有罐车进行了100%的排查检验,报废了1.66万辆,更新了3.44万辆,变更了运输介质1.86万辆,有效清理了一批行业内长期存在的高风险罐车。这一举措初步扭转了行业野蛮发展的不良趋势,对于提升行业整体的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治理工作还显著提升了检验的规范化水平。尽管当前的罐体检验水平仍有待提高,但与治理前相比已有明显进步。同时,我们也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罐车管理制度框架,为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集中治理工作已于2022年11月31日结束,并在去年6月进行了全面总结,但我们仍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罐体检验的技术规则不完善以及检验质量和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尤为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具体而言,我们将加强对罐体检验技术规则的完善工作,制定更加详细、具有指导性的检验标准,以提高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检验质量和水平的稳步提升。对于存在不规范检验行为的机构,我们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总之,提升运输装备安全以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提质增效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我们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和监管力度,推动行业向更加规范、高效的方向发展。感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罐体管理的技术支撑力量,目前尚显薄弱,且罐体检验结果在跨部门间的应用尚不充分。一些企业存在一份报告多用途的情况,向管理部门提交真实报告,而在执法和运输过程中可能使用伪造报告,此类现象近年来呈现增长态势。针对罐体检验活动的监管效能,目前政府层面尚待提升。
      集中治理阶段已告一段落,我们需将工作重心由集中治理转向平稳过渡至常态化管理的阶段。常态化管理工作旨在固化治理过程中取得的良好成效措施。然而,我们必须正视仍存在的问题。
      针对前述五大核心问题,今日特向各位报告六大主要应对措施。首先,关于35号文的效力问题,尽管其治理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已届满,但文件中部署的集中治理措施及跨部门管理基本规则仍具指导意义。直至新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出台取代之前,这些规则仍需继续执行。我们计划在新的常态化管理制度中,以四个部门的联合文件替代35号文。
      其次,针对检验机构部分,鉴于其在罐车技术把关中的核心地位,管理部门对罐体技术的了解相对有限。因此,我们计划强化罐体检验机构的监管力度。目前,罐体检验机构主要依据资质要求开展工作,但这可能不足以确保检验质量和合规性。为提升检验机构的能力和合规性,我们正与相关部门协调,计划引入能力认可制度,并将其纳入罐体检验机构的认定范围。
      此外,在治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装备制造单位的配合至关重要。若装备制造单位坚持老旧思维,不配合罐体检验工作,整个罐车治理工作将难以推进。因此,在新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将进一步压实装备制造单位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并严格执行罐体设计把关制度,并确保罐体设计资料在整个罐车生命周期内得到妥善保存。这将有助于在出现问题时追溯原因,并确定责任方。
      关于罐体试装介质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进一步深入研讨并付诸实践。沈老师与范研究员等专家已对此提出了宝贵意见,我们对此表示衷心感谢。在当前运输行业面临诸多挑战的背景下,我们理解运输企业对于试装介质的关切与焦虑。确实,一些企业倾向于将罐车设计成能够运输多种介质的“万能罐”,以应对市场的多样性需求。
      然而,我们需强调的是,罐车的试装介质范围应严格遵循道路运输证上标明的经营范围,这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法律要求。若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某些介质,即使罐车具备运输这些介质的能力,也无法合法承运。
      为优化试装介质制度,我们拟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运输环节,加强对罐车试装介质的监管,避免出现过度宣传或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其次,在罐车制造环节,要求制造单位针对每种介质进行逐一确认,并提供相应的设计证明材料。这将有助于确保罐车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此外,我们还将细化完善罐体检验技术细则,包括修订相关标准、申报新的检验标准等。这将有助于提升罐体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同时,我们也将关注罐体标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目前,罐体标准主要涉及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等方面。我们将继续加强这些方面的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以满足行业发展需求,并推动罐式运输领域的规范化发展。
      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形成一套完整、科学、实用的罐式运输标准体系,为运输企业的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将持续努力,与各方共同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
      我们标准体系方面要推动的工作主要分四个大的步骤:
      第一个,修订基础标准,主要是18564.1。
      第二个,提高标准层级,就是把我们现有的团标、行标尽量升级成国标,让我们更多的相关方来采纳,而且争取列更多的强制性的标准,强化标准实施的能力。
      第三个,补齐标准的链条,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罐体的体系,但实际上我们在附件的层面上还有很大不足,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个工作,通过我们常态化的构建和常态化制度理念,完善我们整个罐体管理技术支撑能力的这样几个事情,持续把标准链条里面薄弱的地方都完善上去。
      第四个,丰富标准的体系,一个标准的落实不仅需要有国强标,还需要有更多的推荐性的国标、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且这些标准都发挥它应该发挥的功能,还包括这些标准能够列入到我们业主的标准和执法部门相关的标准里面,这样这些标准才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
      再接着给大家非常简单地介绍一下车辆的标准,我觉得只有一个需要给大家报告的,就是我们21668的修订,大家现在都知道我们罐用车辆的标准其实非常多,我列的只是几个通用的整车标准,我还没有把一些特别具体的像民报和其他立项的专项作业的东西列进来。
      21668是工信部的一个标准,它包括了20300和36220,以及520号文,这几个都是工信部的标准。这些标准经过前期大家持续的来争取,最终是在2021年列了一个标准计划,这个标准计划还沿用了21668的名称,但是它把所有关于危险货物的标准都整合到了这一个里面。这样的话我们运输企业和装备制造企业在使用的时候,我们就不需要再面临很多交叉、引用或者是翻阅多个标准面临的冲突和不一致的问题,统统都放在21668这样一个体系里面。这个标准现在是由工信、公安和交通共同来制定的,这个标准2024年1月已经完成了审查,而且于ADR等国际规则进行了衔接。
      还有在车辆分类方面,或者是车辆命名方面,我们原来的国标17350叫做易燃液体罐式运输车、易燃液体箱式运输车等等,我们也推动了国标17350这样标准的修订。我们基于1285里面危险货物车辆的分类,后续我们在车辆的名称方面会有一个非常大的简化。
      还有就是21668有一个非常开创性的工作,就是国内首次允许新能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我要强调一下这个需要21668报批生效以后才会实现。就是说21668目前是允许新能源车运输2.2项和第九类危险货物的。
      当然,今年我们亦需对1285进行必要的修订工作。此项修订任务相对复杂,我首先简要介绍目前关于1285修改单征求意见的情况。根据交通运输部的指示,我们正在就1285以及1178标准进行修改单意见的征集。该修改单的核心内容在于,我们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车型范围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仅限于12吨以上且不包括半挂牵引车的规定,扩展至如今3.5吨以上的所有危货车均需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以及ESC电子稳定性控制装置。此修改单目前正处于意见征集阶段,希望各位能够密切关注行业标准平台,积极参与讨论。
      在标准层面上,1285的修订旨在解决以下四个核心问题:
      首先,关于智能化技术的运用。当前,诸如AEB、全景环视、车道偏离预警等智能化技术发展迅速,我们需要明确在未来的危货车中应达到何种技术要求。
      其次,新能源技术的考量。在21668修订过程中,由于处于探索阶段,所采取的措施相对稳妥且保守,目前仅涉及2.2和第九类危险品的开发。经WP15研究,虽然欧洲在新能源车发展上稍逊于我们,但在新能源车运输危险货物方面的研究进展却快于我们。欧洲最新出台的指令已允许电动车运输除爆炸品以外的所有危险货物种类。而在我国,对于易制爆或剧毒等特定类型的危险品,可能还需遵循额外的法规要求。因此,在1285的修订中,我们需要权衡是否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或在大原则一致的基础上,增加更细化的内容。
      第三,1285与21668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我们的标准更多地服务于运输企业和运管部门,旨在指导车辆选型。例如,当我们选购一辆易燃液体厢式运输车时,我们需要明确其能够运输哪些类型的危险品。我们期望通过制定兼容规则,提高车辆的利用效率。
      此外,我们还将对1285的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并关注行业其他相关的技术政策,以此为依据对标准进行修订。
      此外,还有几项列入降本提质增效行动方案的重点工作需要尽快启动。其中,一是关于超长平板半挂车和超长集装箱半挂车的治理工作;二是根据罐车治理要求,对罐体检验信息平台进行更新。在2024年伊始,我们已完成了系统的升级工作,目前该系统已能够支持罐检报告中绝大多数电子运单系统的需求。通过结构化行业监管所需数据,实现了自动升级和后台服务的优化。此外,该系统还收录了完整的介质列表清单,便于在充装查验和电子运单查验环节进行自动化比对。
      同时,我们强化了该系统的社会化公益化查询功能,用户无需拥有系统账户,即可在系统首页通过输入VM码或车牌号,查询到罐体检验报告和证书内容。此外,我们还在与多个省份进行系统对接工作,包括与运政系统以及电子运单系统的对接。通过与运政系统的对接,我们能够在后台自动发现哪些罐车未及时进行罐体检验,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在电子运单方面,我们在生成运单的环节将运单中的联合国编号、产品名称与介质列表清单进行比对,如比对不合格则自动退回电子运单生成流程。
      鉴于时间关系,我今天的报告内容就此告一段落。感谢大家的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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